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以及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被不起诉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取得谅解,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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