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792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鄂******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昌县广三公路三江镇店院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袁某某发生碰撞,致袁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万某某在现场等待至交警到场,后被交警带去抽血。经鉴定,袁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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