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82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江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大道**号**号楼**室,家住南昌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A20***车载着张某某、曾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等人从莲塘出发去泾口做事,后沿港头村村道由南向东右转进入昌万公路时,正好邓某某驾驶的赣 L53***挂重型半挂车(空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353国道 676KM+600M港头候车亭路口,赶紧打方向避让,避让过程中,其右侧与赣 A20***小型越野客车左后部发生碰撞后驶入对向车道,又与由东向西唐某某驾驶的赣AJR***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赣AJR***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乘坐人郭某某(男,52岁)当场死亡、唐某某受伤(轻微伤)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达成调解,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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