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30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 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200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1时1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赣 AW****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南昌县汇仁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恒大城小区北门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5日凌晨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主动报案和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同被害人一同前往医院,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处理。经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万某某负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认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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