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陈某某酒后驾驶贵C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郑某某从正安县城往安场镇方向行驶,当日2时24分许,行驶至正安县云港广场路段,与文某某驾驶的贵CU****号小型轿车、行人严某某、代某某、骆某某发生碰撞,致代某某、骆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01mg/100mL;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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