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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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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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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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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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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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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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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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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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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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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双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双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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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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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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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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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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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永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永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2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桂A****3号轿车、范某某驾驶桂A****2号轿车,两车同向沿民权路由邕江一桥往民族大道方向行驶至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财损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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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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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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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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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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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荆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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