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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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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简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26.8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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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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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4.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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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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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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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属于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法定范围,亦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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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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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廖智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廖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借给醉酒的张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与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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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廖智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廖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借给醉酒的张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与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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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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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属于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法定范围,亦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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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崔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酒精浓度142.6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受损、自首、赔偿谅解、积极参加抗疫活动、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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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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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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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ml,虽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者1万元以上财产损失,具有认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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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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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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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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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参与醉驾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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