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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虽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且无其它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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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18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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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58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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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5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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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42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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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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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8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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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59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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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付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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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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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50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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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仅为111mg/100ml。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系轻微刮擦,没有人员伤亡且已赔偿到位,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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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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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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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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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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