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虽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且又系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已履行赔偿义务,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且又系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但血液酒精含量仅为126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61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虽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且又系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17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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