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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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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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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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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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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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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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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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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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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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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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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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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刘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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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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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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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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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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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刘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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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蒋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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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赵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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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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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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