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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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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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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任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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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且酒精含量较低、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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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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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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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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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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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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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牌小型轿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血中乙醇含量较低,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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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牌小型轿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血中乙醇含量较低,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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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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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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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饮用含酒精饮料后醉酒驾车,具有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血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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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饮用含酒精饮料后醉酒驾车,具有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血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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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陈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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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陈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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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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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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