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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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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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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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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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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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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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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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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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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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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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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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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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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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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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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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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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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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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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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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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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