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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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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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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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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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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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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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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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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11月16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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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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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020年12月2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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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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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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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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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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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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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明知郭某某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将机动车交由醉酒后的郭某某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起诉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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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公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9月3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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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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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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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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