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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6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乡**村村民委员会、舒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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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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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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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020年12月2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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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见)(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达到入罪标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9月3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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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020年12月2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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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光明)(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11月16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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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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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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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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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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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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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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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7月1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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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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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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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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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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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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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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