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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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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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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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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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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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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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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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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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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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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褚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褚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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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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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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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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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道春)(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道春)(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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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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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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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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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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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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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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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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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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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交通肇事案)(张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12月9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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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甲交通肇事罪)(阮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寨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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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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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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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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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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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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