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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在读博士),住安徽省合肥市**********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日9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2日至8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舒城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停车场入口处路段,在超越同方向车辆后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皖****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刘某某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7日死亡,同年4月17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了120电话,并于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前往舒城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6月27日,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8月27日,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日

附:本不起诉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舒城县****村村民委员会、**学校、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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