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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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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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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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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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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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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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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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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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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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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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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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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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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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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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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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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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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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