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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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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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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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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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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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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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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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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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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汪某甲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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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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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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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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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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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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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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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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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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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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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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