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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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