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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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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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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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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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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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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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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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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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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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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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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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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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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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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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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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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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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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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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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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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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