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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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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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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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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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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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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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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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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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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醉酒程度在120mg/100ml以下的初犯,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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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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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醉酒程度在120mg/100ml以下的初犯,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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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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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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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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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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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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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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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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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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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又系短距离移动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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