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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厉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厉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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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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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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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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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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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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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卜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卜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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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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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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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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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开展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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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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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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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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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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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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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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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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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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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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