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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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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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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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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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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拉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拉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拉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拉某某的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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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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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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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罗某某系自首,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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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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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盖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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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锁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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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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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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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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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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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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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企业)(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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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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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李*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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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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