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尚未造成实际损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没有该参考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95.98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同时毛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105.41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居住小区内道路上挪车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备自首情节,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90.46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叶红军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102.44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有效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酒精含量为96.65mg/100ml;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四、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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