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丽娟。
申请执行人许元军。
被执行人孔庆新。
申请执行人王丽娟、许元军与被执行人孔庆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铜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01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经向房产部门查询发现被告执行人名下有三处房产,第一处房产座落在徐州市铜山新区南京路(已抵押,权利价值80万元);第二处房产座落在徐州市铜山新区无名山路东(已抵押,权利价值120万元);第三处房产座落在徐州市铜山新区康乐园小区(已被查封)。因查封的房产案外人张燕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审理中暂不宜处置。3、经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轿车一辆,并已查封,现该车去向不明。4、经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产权登记相关信息,5、经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相关信息。6、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除上述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铜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祁凤芹
执行员李广达
执行员刘晓
书记员: 李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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