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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淮安区(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曹叶村三组60号)。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叶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从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中扣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荣山
书记员: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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