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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东候北中街6号,现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王雪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任某某前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82民初2253号判决,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二执行人立即履行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某某购买的位于:灵宝市八一路祥和花园8号楼1单元3楼西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任某某所购买的:位于灵宝市八一路祥和花园8号楼1单元3楼西户住房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碧波
书记员: 盛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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