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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石旭凡
书记员:屈逍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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