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三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镇**村,现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镇**村**号。201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后因违反缓刑条例被收监),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包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上述三人均已判刑)经事先商议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96号202室赵某某租住处,因车贷问题与由缑某某、赵某某协商未果,后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包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将缑某某拉至楼道内进行殴打。当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包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强行将缑某某、赵某某拉至被告人马某某的陕A*****“华颂”商务车内后排,由包某某开车将缑某某和赵某某拉至东乡县达坂镇一山上,被告人马某某、包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继续轮流对缑某某进行殴打并索要债务,被告人马某某、包某某逼迫赵某某给被告人包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8000元,于当日21时许将其放回,非法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长达6小时。后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乙继续逼迫缑东强强行索要债务未果,至当日23时许将缑某某放回,殴打并非法限制缑某某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经法医鉴定,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材料、报案材料、案件来源、银行交易明细、羁押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缑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及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包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何杰、柳曼妮
2019年7月2日
附:
1.案卷4册、起诉书8份及量刑建议书3份。
2.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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