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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药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8〕1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号**房。因销售假药嫌疑,于2018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租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区**巷**房,通过淘宝销售 “蜈蚣王贴布”、“胃仙U”、“何济公散热退痛止”等香港药品和外国药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5525.46元,其中含刷单4万多元,实际销售金额9万元左右。

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案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及入所健康检查表,销售记录清单、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深市质龙华食函[2018]60号关于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有关情况认定的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其本人的销售假药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彬心

2018年11月1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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