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均系辽宁省黑山县****镇****村村民,双方因土地纠纷存在矛盾,曾多次发生争吵。2020年1月21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某某在李某某家门前使用杀猪刀捅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腹部、胸部、腰部多处刀伤,后陈某某持刀刺向李某某,因李某某使用雪橇进行反抗,未能刺中李某某,经过撕打李某某将陈某某手中的杀猪刀抢下,在抢刀的过程中李某某手部受伤。
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单个创口或者瘢痕10.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肢体关节及肌腱、韧带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胃肠全层破裂,需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需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1日13时,黑山县公安局民警在黑山县****镇****村陈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沈阳积水潭医院出院记录、沈阳积水潭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病志;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某、孟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指认笔录:陈某某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电子数据:李某某家门前监控录像视频;
9.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接报警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一人两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赵福利
检察官助理:李相民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页108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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