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镶黄旗**镇**嘎查**号,住镶黄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镶黄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8日经镶黄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6时23分许,一名男子喝醉把车停放在十字路口,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经查,赛某某醉酒驾驶车辆至**街与**路交叉路口后将车辆停放在交叉路口,导致其他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交警将被告人赛某某带至镶黄旗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固定,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号),被告人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7.6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镶黄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巴乙尔
检察官助理:欧日诺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赛某某现在镶黄旗**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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