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323号
被告人袁国华(聋哑人),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3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国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国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袁国华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轻轨3号线出口的涂易小宝贝露天服装展台处,趁被害人廖某某购物不备之机,将廖某某背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309元的iPhone11手机盗走。
被害人廖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案。公安民警通过侦查锁定被告人袁国华,于2020年10月28日将袁国华抓获归案。袁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涉案物品照片、残疾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手机购买收据、涉案手机价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国华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国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国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袁国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聋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华
检察官助理 蒋明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国华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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