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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21时35分许,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明县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路北段北王寨大队部北5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某受伤,2020年2月17日王某某在东明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东明县公安局认定赵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拨打报警和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4日,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赵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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