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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35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7时15分,淮阳县公安局豆门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孟某某在自己家院墙西侧菜园地上非法种植有罂粟,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共计960株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张高峰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祥东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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