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县**镇**街**号**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23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马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马宁线K3491+750M处时,与沿马宁线由北向南行驶由罗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当事人杨某某、罗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5.75mg/100ml血。杨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02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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