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7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2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侯镇辛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十米大街与辛马路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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