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平邑县人,现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李白庄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在罗庄区沿清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厂路西100米停在路口不动,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罗庄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接110指令赶到现场,民警敲开其车窗,发现唐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查,唐某某不配合。后经抽取唐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为263.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玉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56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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