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平邑县人,现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李白庄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在罗庄区沿清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厂路西100米停在路口不动,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罗庄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接110指令赶到现场,民警敲开其车窗,发现唐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查,唐某某不配合。后经抽取唐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为263.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玉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56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