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捕前租住廊坊市广阳区**城**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酒吧,先后四次对店内保险柜实施盗窃。
其中2019年10月30日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2019年11月11日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2019年11月13日实施盗窃后,未窃得现金;2019年11月14日窃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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