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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李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现**实业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村**号,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道**栋**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潜入株洲市天元区**实业有限公司库房内,盗窃该公司财物,其中包括:APMT1135PDERTTXL7020型号数控刀片10盒;APKT1604PDER-H01型号数控刀片3盒;RPMW1204M0型号数控刀片2盒。2019年10月,李某甲潜入株洲市天元区**实业有限公司库房内,盗窃该公司财物,其中包括:APMT1135PDERTTXL7020型号数控刀片2盒;APKT1604PDER-H01型号数控刀片2盒;RPMW1204M0型号数控刀片13盒;两枚“加长铣刀”。2019年11月,李某甲潜入株洲市天元区**实业有限公司库房内,盗窃该公司财物,其中包括:RPMT1003M0TXL7020型数控刀片12盒;RPMW1204M0型号数控刀片10盒。经株洲市天元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754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主动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天一实业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倪某某、李某乙、沈某某证言;3、被害单位委托人李峰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向前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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