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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6********,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街**路**号,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黑色小型普通客车载某某某,从本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路前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至汉云路红绿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9毫克/100毫升。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3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查获和抽血图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呼气式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送达回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志雄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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