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34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 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彭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工业园被害人彭某乙经营的**五金制品厂工作,后于4月30日辞职。5月上旬,彭某甲认为厂方拖欠其工资,遂四次于夜间潜入厂内,趁无人之机,用吊车将不锈钢卷材吊到厂内的粤HD****号蓝色货车上,然后连夜驾车运往**桥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的**废品店,由冯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尔后变卖给他人或厂家。两名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同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窃取了两卷共重2.1吨的不锈钢卷材,于当晚运往**废品店销赃,由被告人冯某某与黄某某(后者另案处理)共同收购,后冯某某向彭某甲支付赃款7560元。
同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窃取了一卷重3.3吨的不锈钢卷材,于当晚销赃给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收购后向彭某甲支付赃款12000元。
同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甲窃取了一卷重3.5吨的不锈钢卷材,于当晚销赃给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收购后向彭某甲支付赃款12880元。
同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甲窃取了一卷重5.4吨的不锈钢卷材,于当晚销赃给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收购后向彭某甲支付赃款18540元。
综上,被告人彭某甲盗窃后由被告人冯某某收购的不锈钢卷材,重量累计14.3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545元。
同月22日,民警在南海区**镇**酒店**房抓获被告人彭某甲,在**废品店抓获被告人冯某某,当场从店内起回其中一卷钢材(201型号)。同月31日,冯某某从**镇一间五金厂购回另一卷钢材(201型号)交给民警。破案后,已将两卷钢材(共重5吨多)发还给被害人彭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冯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芍仪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小组**号。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碟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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