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身份证号码:4115241986********,汉族,大学毕业,某某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3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UQ****号牌小型轿车沿获轵309省道济源市轵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获轵309省道130KM轵城实验幼儿园门口西路段,与任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任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截停抓获。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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