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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凯里金玉商场地下菜场,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店铺将其放在店内货架上充电的一部华为荣耀9XPRO幻影紫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给杨某某得600元。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39元。

2020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凯里市洗马河华莱士汉堡店内,将被害人龙某某(12岁)放在后裤兜内的一部华为荣耀9i幻夜黑手机盗走,后到大十字佳慧超市附近销赃得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杨某某店内追回的手机发还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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