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老刚”),男性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A5****的黑色九座金杯面包车窜至凯里市碧波镇羊盖组路边工地上,盗窃得被害人龙某某堆放在工地上钢筋400斤左右。后彭某某开车将盗窃所得400斤左右钢筋运往福泉市马场坪一废品收购店进行销赃。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筋价值无法认定。
2020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A5****的黑色九座金杯面包车窜至凯里市碧波镇五寨村大坪组福某某对面工地上,使用携带的两把活络扳手盗窃得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日立牌挖机电瓶1 个、龙工牌挖机电瓶2个、柳工牌挖机电瓶1个、中国重汽HOWO(双桥车)电瓶2个、山东临工LG956L装卸机电瓶2个;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工地上豪沃牌双桥车电瓶2个;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工地上三一牌75型挖机电瓶2个。后彭某某开车将盗窃所得12个电瓶运往福泉市马场坪火车站一出口附近废品收购店以每个100元价格,销赃得1200元。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称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广
检察官助理 凯 雪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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