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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本科文化,图文×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村**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至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8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楼右边房间,利用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卫生间窗户旁的房门钥匙打开房间防盗门,再利用身份证充当插片打开卧室门,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盗得被害人冬装外套口袋里现金人民币8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15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楼右边房间,采取相同手段盗得被害人刘某某裤子口袋里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20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楼右边房间,采取相同手段盗得被害人刘某某裤子口袋里现金人民币52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独自一人头戴一个黑色头套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楼右边房间,并利用厨房内的水果刀插开卧室房间意欲盗窃,进到卧室发现被害人站在房内,被告人见势逃匿。

被告人张某甲共盗窃四次,盗得赃款合计人民币17200元。2019年4月28日12时许,办案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社区网鱼网咖蒸汽店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谅解书、取保候审资料等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乙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7369265110;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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