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街道**村**号。因涉嫌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于2020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月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自己家中,提供桌子、扑克牌等工具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同年4月13日,为了聚集更多赌徒参与赌博、抽水获利,周某某与牟某某、周某甲、罗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商定后,由牟某某、周某甲、罗某某拉拢赌徒到场赌博,并将赌场股份分予牟某某、周某甲、罗某某。同年4月15日凌晨,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周某某以及杨某某等八名赌博人员;并缴获赌资860元人民币、扑克牌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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