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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江西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某县欣山镇濂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丰,系该行清收事业部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某县。。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某县,系被告李某某之妻。
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的原告江西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为1112元,由原告江西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英
书记员:郭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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