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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何某某(曾用名何大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某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刘敏亮
书记员:丁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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